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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2017年度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有关零星工程项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龙口市财政局文件

 

 

 

龙财采[2017] 9 

 

 

关于修改《2017年度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有关零星工程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对《2017年度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有关零星工程项目标准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原采购限额标准中零星工程项目标准为:“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等零星工程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单次预算金额1万元至5万元的,部门自行组织施工,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至20万元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结算分别进行审核。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规避监管。”

二、现将零星工程项目标准修改为:“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等零星工程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施工,据实结算;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部门向财政有关业务科室报送工程预算,业务科室委托评审中心跟踪评审;同时,部门要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经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类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采购,规避监管。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年度内零星工程项目。财政有关科室要加强审查,建立零星工程采购台账,发现同类项目拆分采购的,不予安排资金,不得入账报销。”

对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龙财采[2016] 1号)及《2017年度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龙财采[2016]2号)中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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