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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财政局文件
龙财采20183

关于公布《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统筹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授权,制定《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件1)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一)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单次预算金额0.5万元(年内累计不超过1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单次预算金额1万元(年内累计不超过3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由部门自行到定点供应商采购。未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下的(年内累计不超过1万元),部门自行采购。

(二)零星采购限额标准。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单次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属零星采购。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实行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在货物、服务均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报价低者为供货单位;其他货物、服务,经市采购办批准,采购人可邀请三家以上供货单位询价,在货物、服务均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报价低者为供货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工程相关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

1、标的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监理,经采购人申请,采购办批准,可按政府采购渠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依据《山东省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市采购办批准后,现场改变采购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2、标的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经采购人申请,采购办批准,可不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采用简易询价形式(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由负责采购对应工程的代理公司无偿为采购人提供询价服务采购。

3、标的额20万元以下(不含)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该类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各类报告编制(包括可研、环评、水保、抗震、安评等)。经采购人申请,采购办批准,可比照前述监理项目程序,采取简易询价形式,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除提供询价函、报价单位授权书、报价单位报价函、询价情况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等资料外,还应提报“部门采购承诺函”。

(四)“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等零星工程项目。单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施工,据实结算;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部门向财政有关业务科室报送工程预算,业务科室委托评审中心跟踪评审;同时,部门要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经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类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采购,规避监管。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年度内零星项目采购。财政有关科室要加强审查,建立零星采购台账,发现同类项目拆分采购的,不予安排资金,不得入账报销。

对上级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同一预算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货物项目(含工程所需材料及相关设备),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服务项目(工程相关的咨询、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3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零星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填报“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审批表”(或零星采购审批表),经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报市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

(一)部门自行采购货物、服务。采购完成后,持正规发票、采购验收单等相关手续,到市采购办审核,加盖政府采购专章,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二)定点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可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完成后,持购货发票、采购验收单,经市采购办审核后,加盖政府采购专章,办理入账报销手续。其他货物、服务采购,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货范围、供货期限、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内容。

(三)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人提报“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审批表”(工程类项目,还需提报经评审中心审核的“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表”及工程量清单),经市采购办批准后,采购人在市采购办公开征集的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则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三、定点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采购。财政部门经公开方式确定上述项目定点供应商,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中按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注意事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部门、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按龙口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酌情考虑采购成本。

五、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进口产品采购统一推行进口产品目录制。预算单位需购买《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且编制预算时已明确的,不需报送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未在《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明确《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产品的,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其中,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凡《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实现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附件:1.《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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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财政局

201831